关于印发《全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林、林特)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我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进一步提高茶叶加工和质量水平,现将《全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省每年对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进行考核,获得先进的县(市、区)给予以奖代补。
请各地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估,抓紧做好2004年度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先进的考核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15日。
附件:加快我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进一步提高茶叶加工和质量水平考核办法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全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进程,做好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的考核和先进县(市、区)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考核工作和先进县(市、区)的评选工作,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先进县(市、区)的标准是考核总分达到85分以上。优化改造先进县(市、区)按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设一等、二等、三等共3个等级,考核起止时间为2004年-2008年,每年先进县(市、区)名额设20个左右。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全省开展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的县(市、区)。凡本省范围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均可参加考核。
第四条 申请考核条件
1.完成当年度初制茶厂优化改造任务。
2.建成不少于2个经县(市、区)和省茶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化示范茶厂。
3.考核材料、管理文件和技术档案整理齐全。主要包括:
①由县(市、区)茶叶主管部门正式行文的考核申请报告;
②县(市、区)初制茶厂优化改造总体规划和分年度改造计划;
③县(市、区)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总结;
④完成优化改造的初制茶厂目录(附表1);
⑤标准化示范茶厂基本情况表(附表2),附部分改造茶厂照片;
⑥扶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的有关政策文件;
⑦其它证明文件和技术档案。
上述材料一式10份装订成册。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10分)
①地方政府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具体的扶持政策。(5分)
②有总体规划、分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5分)
2.优化改造数量(20分)
①建成标准化示范茶厂不少于2个。(5分)
②当年优化改造初制茶厂数量达到规划改造总数的20%以上。(7分)
③当年优化改造初制茶厂总数在15个以上。(8分)
3.标准化示范茶厂(25分)
①示范茶厂的环境条件、厂区布局、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卫生设施与管理等达到《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DB33/T479-2004省地方标准的要求。(8分)
②具备年加工大宗茶50吨以上或500亩以上名优茶基地的加工能力。(5分)
③示范效应明显,带动周边200个茶农进行清洁化生产与加工。(4分)
④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有可追溯的加工档案记录。(4分)
⑤经县(市、区)或省茶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4分)
4.技术培训与指导(15分)
①统一规划,做到优化改造与淘汰相结合。(5分)
②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所辖初制茶厂技术培训覆盖率达100%。(5分)
③茶叶无公害加工技术普及率达90%以上。(5分)
5.改造成效(30分)
①优化改造后基本达到《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省地方标准。(5分)
②车间布局合理,燃料进出与茶叶加工操作面分开。(5分)
③产品质量100%达到国家标准,95%以上达到无公害标准。(5分)
④实现安全生产,无产品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5分)
⑤有初制茶厂加工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范。(5分)
⑥茶业增效、茶农增收明显,茶农纯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5分)
第六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
省农业厅、财政厅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考核组成员进行逐项评估打分。具体程序为:
1.县(市、区)茶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茶叶主管部门初审,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
2.省农业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3.考核组采用会议形式集中考核。考核组通过查阅申报材料、听取实地核查情况汇报后,逐个进行评估打分,形成对各县(市、区)的考核总分。经综合评议后,确定该年度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先进县(市、区)名单,由省农业厅公布。
第七条 根据优化改造先进县(市、区)的考核等级,确定“以奖代补”标准,“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标准化示范茶厂的技术改造和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的技术培训,必须专款专用,并将资金下拨文件、依据和具体使用内容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茶叶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初制茶厂优化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同时取消该县(市、区)参加先进县(市、区)考核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